通常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在决定将被拘留之人送往检察机关进行逮捕审批时,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后的第三日内提出申请。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时限,可以适当放宽至第四日。
但是,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罪犯嫌疑人,其逮捕申请的审批时间则可延长至30天。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应在第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各位,具体的审批时间会随着案件的复杂性及特殊情形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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