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劳资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企业决定不予续签,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此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劳动者在本就业岗位中的服务年限进行衡量,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薪水作为对价。
具体而言,若一位劳动者在过去的六个月至一年内继续为用人单位服务,那么其所获经济补偿便相当于一整年的薪水;而对于那些在过去半年内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仅为半个月的薪水。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月工资"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收入水平,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所获得的连续十二个月份薪水总额的平均值。
另一方面,若劳动者的月薪酬超出了用人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的三倍之多,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相应的标准将以职工人均月收入的三倍为准,但其所能享受的最大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