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规范,雇员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须于预定日期前三十天向企业提交正式书面通知。
然而,若身处于试用期阶段,那么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所在公司就可进行合法操作。
假如您的上司不同意您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但您本人具备清楚明确的正当原因如:用人主体未能按合约条款提供合理之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未曾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薪酬等等,这样的话,您完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劳务关系缔结方之许可。
若您并不存在这些正当因素,仍旧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积极地与上司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解释清楚您对自身特殊状况的理解和看法,并以此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就上述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并且您仍然坚定想要选择离开,那么此时您可能需要承受一定程度上的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