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的权利,并在该期限届满之后依法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不予批准。
作为劳动者,您已经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确立了用书面形式递交辞职信的事实,并且依法保留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邮寄凭证等。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坚持不批准您的离职请求,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您离开工作岗位,那么这将构成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您可以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和沟通,明确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条款。
若经过充分的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您还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而言之,只要您严格遵守了提前通知的法定程序,那么您就有权利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束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