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仲裁事宜,一般来说是由各个地区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来承担其管理职责的。
这些仲裁委员会是以独立、公正且高效率的方式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型的组织之间可能产生的各类合同纠纷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益争端问题的专门机构。
当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的事务时,如果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且明确约定将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争议都交由该协议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话,那么他们便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就是,仲裁程序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也就是说一旦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再次对同一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否则上述两机构将不会予以任何形式的受理。
此外,仲裁还具备了自愿性、专业化水平高、灵活性强以及保密性好等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