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刑事拘留和国家赔偿方面的一些具体阐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等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构,以及看守所和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行为中,如若拘禁了公民,且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确定相关案情已不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进而决定撤销该案件、宣布案件不起诉或判决被告人无罪以终结刑事追责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向何方提出赔偿请求呢?这就需要向负责承担赔偿义务的司法机关提起,通常情况下,作出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即是赔偿义务机关。
而赔偿项目的范围则包括因非法拘禁导致的个人人身自由损失赔偿金,以及因为误判和错关导致的精神伤害补偿金等等。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的是,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