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
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
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会由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共同发起。对于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来说,他们针对前期案件所涉及的
诉讼标的物,拥有独立的实质性权利;尽管由于不可归咎于他们自身因素的影响,他们未能参与到此次
诉讼中来,但是倘若存在着相关确凿的
证据证明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部分乃至全貌出现错误,进而侵犯了他们的民事权益时,这类第三方便有权对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样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若其与案件处理效果之间有着明确的法律利益冲突,由于无法责怪于他们自己原因的影响,未能介入到此次诉讼中来,并且手头握有关于特定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甚至全部内容有误,从而侵害了他们的民事权益的话,他们亦是有资格对案件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请务必注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们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算起,
有效期为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