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被拘留者需在
拘留之日起计算的第 37 天接受审判或
处罚。就
行政拘留而言,其起始日期乃由相关公安机关在发出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书时明确规定。至于
刑事拘留 37 天的计算起点,则应自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宣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际开始。这 37 个日历天数主要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细致详实的 30 日
侦查阶段以及检察院对此深思熟虑审核
逮捕可能的 7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将精心收集各种
证据,而负有受理审查职责的检察院将会全面考虑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所必需的条件。若是经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案件将进入进一步侦查阶段;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应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名被拘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