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诉讼之重要要素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下层面:第一,
债权人针对
债务人的债权须为合法且明晰,并已达到偿还期限。此处所谓的“合法”,乃指该债权得利于法律、
行政法的严格规范之内;而“确定”则意味着债权的数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已经得到确切的认定;至于“已届清偿期”,便是指
债务的
履行期限已
严格执行完毕。第二,债务人未能积极地去行使其早已到期的债权,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中,“怠于行使”意指债务人未采取诉讼方式或仲裁形式向
次债务人索回其所应享受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此外,债务人的债权亦不得为专属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由扶助、
抚养、
赡养、
继承等关系衍生而来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益。总而言之,唯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方有资格提起代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