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原则上应由被告承担起证明
诉讼时效已超过的
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抗辩乃是被告所提出的一项主张,依照“谁主张,
谁举证” 的法律原则,被告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予以证明时效确实已经超过。例如,被告可以提交文件证据、
物证以及
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期证明其自权利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到法定期效
期限届满之日为止,本身便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然而,原告亦有可能被要求提出反证来反驳被告针对诉讼时效所提出的抗辩。举例来说,倘若原告能够证实存在
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任何情况,那么同样应该提供相对应的证据进行佐证。总而言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都应当围绕自身的主张积极地提供证据,以便于支撑各自的
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