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法定情况之下,第二次上诉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由单一法官单独承担责任的审判方式。然而,普遍情况下,对于
二审案件的审查,通常应由成立有组织的
合议庭进行集体审理。但是,如果具有如下三种特殊性质的案件,可以由独立的审判法官独自承担职责并进行审理:首先,
一审法院已经基于
简易程序对案件做出了审结决定或是有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因而申请提出上诉的案件;其次,对于案情明晰且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显的案件;最后,经过双方
当事人共同表达同意的案件。当适用这种独自承担司法职责的审判方式时,审判法官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平性和准确度。同时,我们也值得强调,并非所有第二次上诉案件均可采用独任制形式进行审理,其是否适用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