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诉讼案子,向检察机关
递交案卷资料的时间间隔,主要取决于是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整个调查工作的进展状况。多数案件来说,从
刑事拘留起算,被指控
犯罪者的侦查期不得超越两个月。而对于那些情节错综复杂,尽管已到了原定的
侦查期限却仍旧无法结案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以延期一个月。若发生在交通极度不便之偏远地带的重大疑难案件,复杂庞大的
犯罪团伙犯罪事件,以及流窜犯罪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或涉及广泛,但取证过程相当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些案件经过省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或决定后,才可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若是在侦查期间,发觉被告方还有其他更为严重的罪行,那么从发现的那一天开始就要重头计数侦查期。在侦查工作结束以后,案件将会立马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并
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