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位权得以实施,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诸项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并且已经届满。
此举意味着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联清晰可辨,既合法又合乎法律规定,同时也已正式进入到了其履行的期限期间之内。
其次,若债务人为规避其应尽义务,故意延迟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此时便可以考虑运用代位权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这里所谓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未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例如基于抚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行使代位权。
最后,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亦须已届满,唯有在此种情形之下,方能借助代位权的行使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