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拘超过三十七天的情况,其起始点应以自拘留之日期开始计算为准。
操作上,我们通常会将拘留当天排除在外,继而从次日起予以计列。
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时期的上限为三十日内,外加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所需的七个工作日,总计可达三十七日之久。
正因如此,这三十七天可以视为法定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
举例而言,假如某人在1月份的第一天即1月1日遭到刑事拘留,那么我们就应该从1月2日开始进行天数累计,以此类推直至满三十天为止,然后再加入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所需的七个工作天。
在此期限内,公安部门会全力投入对案件的调查与侦办工作,如经判断需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他们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反之,若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则必须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即执行释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