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的计算通常自拘留决定正式施行之日起开始进行。
然而,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起始时间,则应当具体到公安机关将拘留决定文书交付给拘留人员并要求被拘留者在该决定书上亲笔签名的当日。
另一方面,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自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实施刑事拘留之际起便开始正式计算。
值得强调的是,若在异地进行拘留的执行,通常情况下应以内地公安机关将拘留人员依法遣返之次日作为启动日期。
此外,不同性质的拘留所涉及的期限亦存在分别。
行政拘留的最大限额一般不得超过 15 天,且当数个行政拘留决定合并执行时,累计天数不能超过 20 天;而针对刑事拘留来说,其通常的期限为 3 日,但存在特别情形可予适当延长 1 至 4 天。
如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案件嫌疑人,其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 30 日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