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相对人对于本人(即被代理人)拥有两项重要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赋予了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在特定期限内予以追认的权力。
如果被代理人在此期间内未能做出任何表态,就应当被理解为其已经实质性地拒绝了该项追认。
而撤销权则是在被代理人确定追认之前,诚实守信、善意行事的相对人所享有的撤销该次无权代理行为的特权。
然而,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撤销的行为必须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来进行。
总而言之,催告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设立,旨在协调无权代理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冲突,维护交易公正并且保障交易安全。
但是,相对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设定的条件以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