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乃是法律所规定之强制措施之一。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对已实施拘留之人采取逮捕手段,则应当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然而,若遇到特殊事项,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高度可疑事务,申请审批的期限可适度延长至一至四日。
针对此类情况,公安部门提交申请审批的时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接到公安部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材料后的七日内,必须做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明确决定。
因此,如无特殊情况,拘留期限总计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拘留期限并非固定不变,最终应当视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