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手段,其在实践中往往以两种情形表现出来。
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法定的期限,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自动解除;而另一种情况则相对较为复杂,主要体现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发现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并且案件的性质也已被检察官认定为无需进一步深入调查或起诉,或者经过法院审判判定该嫌疑人无罪等多种原因,那么同样应当终止施行取保候审措施。
换句话说,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由最初决定采取此项措施的司法机构制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发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和通知书。
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在相关文件上进行签字确认。
当公安机关收到上述决定书之后,便会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将涉及到的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当事人。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解除了取保候审,但这并不代表整个案件就此结束,仍然存在着可能会出现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