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有权力援引代位权原则的时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备的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债权务都必须是合法而有效的,同时也是合法且已届满了偿还期限,这也就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产生的债权,而且已经到了需要被履行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为避免其相关权益受损却故意长期未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被称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第三,债务人们由于优柔寡断而未能及时、适当的执行其各项债权义务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导致他们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这是“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行为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某些特殊债权,例如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引发的给付请求权以及诸如工资薪水、退休金、社会保障基金、残疾补贴、安置费用、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高价值的权利,这些权益账户只能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处理,债权人不得干预或取代债务人进行使用,因此这些也被称为“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