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代理的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开始,已经被允许有权利查看、复印以及摘录该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相较之下,除此之外的辩护人员,只有获得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之后,才能够行使同样的权利,翻看、取走以及复制该些材料。
在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处于案件已经被正式立案受理之后,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他聘请的诉讼代理人,都有权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获取查阅与其相关的案件资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究竟何时以及如何能够顺利地实现这一目的,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日常工作计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因此阅卷的时间节点和执行方式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每个案件中阅卷的启动时机以及限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