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限有着明确的期限限制——即诉讼时效在正常情况下为三年;这项期限的起算点是从保险公司实际取得代位求偿权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所谓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由于第三方对赔付对象(也即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并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从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之日起,在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请求赔偿的权力。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倘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得到有效延期或者延长,那么义务人将有权力提出不予履行责任的抗辩立场。
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内,及时行使这一项重要权利,以此来有效保障自身所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