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行使期限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形加以区分。
一般来说,当当事人知晓或者可以推定其应该知晓撤销生效原因之日起的一整年内,以及对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而言,其应从得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如果当事人受到胁迫,则其有权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然而,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之日起的五年内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一年"、"九十日"和"五年"等时间期限皆属于固定期限,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