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时限应自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予以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计算。
通常而言,若公安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过程中,位于中间阶段的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 37 天,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 30 天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7 天。
在这个时间段内,侦查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地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明确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