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方面存在着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首要原则在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需要具备合法性、确定性以及已经届满的债务履行期。
据此不难理解,这意味着债权人所获得的债权必须是依据法定程序,数额能够清晰认定的,并且严格遵循了相应的债务履行时间约定。
其次,作为另一个重要前提,债务人在法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未积极地采取行动,去实现并行使自己应当得到的相关到期债权,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此处所谓的"怠于行使",通常被定义为债务人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法律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应得的权利。
再次声明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仅专属于他个人所有,而是可以被其他债权人所追索的。
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涉及到的范围仅限于其自身所享有的债权。
同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得以合理解决,这些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