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做出逮捕的决策通常建立在公安全力所提出的申请基础之上。
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时,若其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发生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请求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能会被延长 1~4 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流离失所、反复犯罪以及群体性犯罪的重大嫌疑犯,他们所面临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被延长到 30 个自然日。
在检察院接受了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并开始处理后,检察院应该在 7 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选择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收到该通知之后的最短时间内立即实施释放行动,同时还需将执行情况以及对案件的持续侦查需求通过通知形式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针对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符合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