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赌博而第二次遭捕者是否须承担刑罚责任,必须对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在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境下,通常涉及到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这两种典型形态。
若在先前的赌博行为尚未达到犯罪门槛时,第二次被捕,需根据此次赌博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剖析,诸如参赌人数多少、赌资规模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抽头渔利等不法行径。
若经查证本次赌博活动具有严重性质,譬如组织超过3人的赌局,且在此过程中累计所得的抽头渔利金额已达到了5000元以上;又或是所涉赌资总额已经累积突破了5万元大关;再譬如参赌人数达到并超出20人之多等等,这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构成赌博罪,将面临刑事惩罚,换言之即是需要面临入狱服刑的可能性。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无法满足上述犯罪要求,那么通常只会接受治安管理方面的惩戒,比如处以拘役或罚款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