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禁止协议乃是劳动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即劳动者)就其在离职之后在何种程度上涉足于与原先雇佣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所达成的规划性规定。
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均有可能被视为对该项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行为:1. 在竞业禁止期限之内就业于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各主体,无论是全职亦或是兼职岗位都包含在内。
2. 擅自设立非法人组织或个体户来进行曾密切关联于原用人单位的类似产品之生产或运营,或者同步参与同类业务的开展。
3. 向与原用人单位间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如技术支持、咨询业务等等。
4. 通过亲朋好友等间接途径参与上述任何一种竞业活动。
然而,若欲判定是否构成违约,仍需进一步审视竞业禁止协议本身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具体包括审查协议中所规定的限制范围、时间长度、实施区域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等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