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就业协议这一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为就业意愿的初步达成阶段,然而,它并不完全等同于正式的雇佣关系的确立。
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就业协议乃是应届毕业生与有意聘用之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而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之前,约定在一定期限之内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一份协议。
然而,若要构成完整且真实的就业现象,通常情况下还需要劳动者切实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按照预先约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双方构建起稳固且持久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且有可能涉及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总而言之,签署就业协议仅仅是整个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能够简单地将其等同于已经实现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