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的界定并不仅仅依赖于赌资的数量。
普遍而言,如以营利活动为主要目的,长期进行或将赌博视为职业的行为习惯,均可定义为赌博犯罪。
在“聚众赌博”这一情境下,产生的情况包罗万象:例如,组织加起来超过三人的多人参与的赌博活动,且抽取的头注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又如,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涉及到的赌资总额累计高达五万元人民币;再比如,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参赌总人数累积超过二十人。
然而,如果只是偶有参与赌博,虽然其所涉赌资额已经超出了五千元,但是没有将赌博作为唯一的经济来源,也未组织过多人参与赌博,那么通常不会被划归为赌博犯罪,最多只负有治安处罚之责。
当然,各个地区对于具体认定标准,或许会存在一些微妙的差别。
总的来说,判断某项赌博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该综合考虑诸如赌博的方式和规模、赌资的来源以及参赌人员的状况等等各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