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赌博罪犯罪构成中的参与人员认定问题,主要参照以下多个维度进行分析:首先,应紧密关注该人员在赌博事件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例如其是否真实地参与到了赌局中、对所投注的筹码做出何种决策、接受还是拒绝别人的下注请求等等;其次,需要审慎评估该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次数与持续时间,超次长期参与此类活动将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视作更有力的犯罪嫌疑证据;第三,当涉及到经济利益范畴时,涉赌金额的额度也将成为关键的证据要素之一,其中既包含个人投入的赌资大小,还包括本人在赌桌上赢取或者输掉的金钱总计数;除此之外,该人员是否曾在相关赌博活动中发挥组织、招集、怂恿等积极行为亦非常值得重视;最后,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实物证物(如赌博工具、赌资现金等)及文书证物(如转账记录、即时通讯记录等)同样是认定参与人员的重要依据。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上述各项因素均需经过全面综合的分析与权衡,以便能够更为精确地确定赌博罪中的参与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