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例中,向他人提供场地往往构成
犯罪行为。
事实上,提供场地已经成为开设赌场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从法律层面而言,场地提供者为赌博活动构建了必要的条件与便利,从而对于赌场的正常运转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
判断是否构罪,需要全面评估场地提供者的主观意志及其是否知晓所提供的场地将被用于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的时长以及从中获得的收益状况等多种因素。
若场地提供者明知他人将利用其提供的场地开设赌场,却仍然积极配合,甚至从中谋取利益,或者虽然没有直接获取利润,但是在主观上积极推动赌场的设立,那么通常会被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场地提供者对于开设赌场毫不知情,或者是在受到欺骗、威胁等非自愿情况下提供场地,那么就存在不构成
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