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开设赌场罪案情中涉及到的赌资进行认定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
一般而言,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途径流入赌场的资金,以及能够明确证实用于赌博行为的财物皆有可能被确认为赌资。
诸如参与赌博者实际支付的筹码、投注金额,或是在赌场内部记账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赌债等,都会被计入到赌资范围内。
此外,技术手段所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例如网络赌博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记录、资金流动情况等,也成为认定赌资的关键性依据之一。
此外,对于那些通过地下钱庄渠道、以非法换汇等手法获得并使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这些同样属于赌资之范畴。
然而,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将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言证据进行严谨细致的核实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