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便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聚众赌博”:其一,组织3人及以上进行赌博,且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及以上;其二,组织3人及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3人及以上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及以上。
要留意的是,各个地区可能会依照当地的实际状况制订一些具体的标准细则。
倘若涉及到赌博相关的问题,除了要考量金额标准之外,赌博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营利目的等,也是判定是否构成赌博案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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