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若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聚众赌博”:其一,组织3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5000元及以上;其二,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及以上。
其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可被认定为较为严重的赌博情形。
然而,在不同的案件场景中,具体的执法和认定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但总体来看,这一标准在当时对于认定赌博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裁量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