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方面,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需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若当庭宣判,十日内要发送判决书;若定期宣判,宣判后需立即发给判决书。
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同样,当庭宣判的,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要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庭宣判的,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