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达到三万元及以上;把公款挪给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达到五万元及以上。
要注意,这里所说的“数额”通常指挪用公款的实际金额。
并且,多次挪用公款且不归还的,挪用公款的数额要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来认定。
要是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就得赶紧停止,并积极配合调查,以防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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