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通常要共同承担合伙人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这就表明,一旦合伙企业遭遇债务或其他风险,合伙人就得用自身全部财产来对债务负责。
举例来说,要是合伙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负债,债权人能够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要求清偿所有债务,这位合伙人在清偿完毕后,能够依照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讨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不过,如果合伙人之间对风险分担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按照约定来。
但这种约定不能对善意第三人起作用,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