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自行协商房屋归属以及剩余房贷的偿还,取得房屋的一方接着还剩余房贷,同时要给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一半数额的补偿。
(二)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判决,通常会把房屋判给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成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补偿另一方。
(三)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