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