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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羁押结束签字吗

37天羁押结束签字吗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9 07:19:45 已帮助25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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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羁押结束签字吗
需要签字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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