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签字的,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
被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认为
刑事拘留最长
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
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
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
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
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
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