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离婚案中,如果涉及到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者是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操作得当,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就可把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夫妻因离婚将共有的房屋产权过户给妻子不属于交易行为,妻子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婚姻来之不易,一旦结成夫妻,便应和谐地维持着婚姻关系。除非到了互相不能继续的地步,那么即使在离婚协议上,也同样需要运用合理的法律例条来保障自己离婚相关权益。例如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所得需要交所得税,只有了解到相关法律详情,才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