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各位律师:<br>本人62年7月14日出生,我单位政策性破产时间为2008年1月14日,根据退休年龄规定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都可以办理退休,我交了照片和填了表,后来劳动保险处没有批下来,说我不符合条件,理由为45周岁后仍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到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这样本人就要交养老保险9年,心理觉得很不公平,我单位已经破产,又没有地方工作,已经失业,还给我执行这个文件,我觉得应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我45周岁后在管理岗位上只工作了6个月,就让我9年拿不到养老保险金,请问这样的情况应不应该办退休。
你好,正常上班缴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