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发现股东出资不足,可直接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可按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三)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受让人知晓出资不足情况,转让股东和受让人要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