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按照各地的规定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是律师收费的规定仍不明确。因此,律师收费往往根据行业惯例、提供法律服务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项目的难度,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所以律师费并不是法定的,也不是固定的。
特殊规定
1、在保证责任中,《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里,实现债权的费用就包括律师费。
2、《合同法解释一》中的撤销权之诉,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里就明确撤销权人依法享有律师费的请求权。
3、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在国际贸易仲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律师费是由败诉方出的,以后可能会涉及更多领域。例如,关于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合同之诉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违约金,并无太大争议,而侵权之诉中,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则成为学界的一些学者的明确主张。
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得知,律师费数额由于地区不同、律师水平的不同、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不同等因素,律师费是不固定的。但是,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撤销权律师费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律师费是由由债务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若第三人有过错,也应该适当承担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