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民事活动,不管是鉴定机构不负责任,或者是申请鉴定者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提供虚假的材料,都无法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并且这些也都是有据可查的,任何人试图通过一些违规操作的方法来改变司法鉴定结论的,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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