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