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根据这个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
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
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综上,当赔偿请求人遭遇决定驳回国家赔偿请求的情况时,可以按照情况采取适当法律行动。认为法院判决有错的应立刻提起申诉,而发现新证据且符合以上所提到的情形的要申请重新审查的赔偿请求人,则可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