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为立案标准: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支持执行工作无法一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