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可以将遗产合理的移转给继承人或第三人,有时候为了租税的考量,有时候也可以减少一些子孙的纷争,所以最好趁头脑还清楚的时候尽早立个遗嘱,把自己的遗愿写一写。
一般而言,遗嘱的内容不外乎关于《财产的分配》、《身分的事项》、《精神训话》等事由,其他如果有要特别交代的应该都要用遗嘱来说明,否则只能依法律的基本规定下去处理,所以不写一写不免有些秘密就石沉大海或有些秘方就从此失传了。
依民法规定,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就可以开始立遗嘱,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强行规定,遗嘱内容都属有效,当然立了遗嘱以后,随时都可以改一下,但是要注意改遗嘱也有一定的方式及效力,但不是这裡要说明的。
遗嘱的方式有五种,而且只有这五种,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创的那一种,不生遗嘱的效力。
总的来说,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不须见证人;不须公证人。
公证遗嘱塬则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名,例外遗嘱人不能签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见证人二人以上;须公证人。
密封遗嘱应遗嘱签名、封缝处签名;塬则遗嘱人自写,例外非本人自写,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遗嘱人、见证人同行签名;见证人二人以上;须公证人。
代笔遗嘱塬则遗嘱人同见证人全体签名,例外遗嘱人不能签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一人笔记宣读讲解,须经遗嘱人认可;见证人数叁人以上;不须公证人。
授遗嘱应遗嘱人与见证人同行签名;遗嘱人口授由见证人一人将其意旨作成笔录或将其口授遗嘱内容录音;见证人二人以上;不须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