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二)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正确确定聘任期限。
(四)明确工作方式:包括:
(1)定期走访、坐班制;
(2)临时业务的联络;
(3)费用的承担和安排;
(4)诉讼事务较多的可以选择包干制。
(五)正确的聘任方式。目前,许多律师一人身兼几个,甚至几十个单位的法律顾问,结果造成法律事务过多,律师应接不暇,顾此失彼,难以认真负责的搞好顾问工作,造成“多顾少问,顾而不问”的现象。